會員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及表格下載
新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
會員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實施辦法
一、宗旨:為加強會員福利,鼓勵會員之子女,提昇教育水準,特設品學兼優學生獎助學金辦法。
二、凡本會會員子女,現就讀於公私立國中以上學校,而具有本國正式國籍,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,申請教育獎助學金。
三、申請資格:本會會員於本會入會一年以上者,得申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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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校 等 級 |
學 業 成 績 |
操 行 成 績 |
獎 助 學 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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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(學院) 專科(二專、三專、五專後二年) |
八十分以上 |
甲等或八十五分以上 |
(新台幣)参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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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中(高職) 五專前三年 |
八十五分以上 |
甲等或八十五分以上 |
(新台幣)貳仟元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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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 中 |
九十分以上 |
甲等或八十五分以上(懲處規範警告最高以不超過五次為限,超過及有記過處分者不得申請) |
(新台幣)貳仟元整 |
※備註:
1、學科成績有任何一科不及格者,不得申請。
2、懲處規範警告最高以不高過五次為限,超過即有記過處份者不得申請。
3、為求申請之公平性如各組別超出三名,以總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頒發獎學金,其餘合乎標準者頒發獎狀以玆鼓勵。
4、為求公平性,敬請本會會員申請者於9/30前寄送或傳真本會,逾時不後,敬請見諒。
5、獎學金如第一年申請過,第二年、第三年則已頒發獎狀以玆鼓勵。
四、申請手續
(一)填寫申請書一份
(二)學生之國民身份證及學生證影本各一份
(三)學生當學年度(上下學期)成績單正本乙份
(四)將上款資料郵寄:新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:新北市(241)三重區重安街102號12樓1207室
五、申請期限: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。
六、審定與頒獎:本會組成臨時委員會,由理事長兼召集人,於十月下旬審核後個別通知並定期集頒獎。
七、經費:所需經費,在本會捐助費項下支應。
八、附則:本獎勵辦法草案,提經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,並報主管單位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