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福利互助辦法
宗旨:
以加強相互照顧會員生活,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,增進其福利,激發會員「以會為家」之觀念發揚團隊精神為目的。
依據:內政部57.01.24令頒: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,互助對象及範圍:
一、 對象:凡屬本會會員者(停權者不含),經依照本會章程,確屬履行會員義務,發生急難事故,合於本法之規定者,均為互助對象。
二、 範圍:本法有關互助之範圍項目暫定如下:
(一)會員逝世遺屬之慰問。
(二)會員傷病殘廢之特別慰問。
(三)會員傷病住院之互助。
(四)家屬逝世致祭奠金。
(五)會員家屬結婚(直系親屬)祝賀金。
(六)會員遭遇非屬於前一項至五項範圍之特殊急難事故之特別互助。
三、 互助金給付標準:
(一)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,一次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伍仟元,並協助其辦理善後事宜。
(二)會員因病成殘,永久不能從事工作者,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,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參仟元。
(三)會員疾病住院,敬贈慰問金新台幣貳仟元。
(四)會員家屬(直系)逝世,敬獻祭奠金新台幣壹仟元(或改送花籃、輓聯等)。
(五)會員家屬(直系)結婚、祝壽、彌月之喜,贈賀金新台幣壹仟元(或改送喜幛、花籃等)。
(六)會員遭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,經提出確實證明者,並經查證確實,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參仟元。
四、互助申請、審查、核發程序:
(一)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,一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以棄權論,概不受理。
(二)本會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申請案件,經會務人員審查確定後應即簽註意見,由理事長核定發給,再提理、監事會追認。
(三)經核准發給互助金案件,應予列冊,詳細登記,專案備查。
五、經費之來源與管理:
(一)本辦法各項互所需經費,蛓於本會章程第四○條第六項:
【樂捐】款項下開支,該款不敷發給時,暫緩辦理。
(二)本會樂捐款項列入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,提會員大會審查。
六、本辦法除經理、監事會審查通過後並函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七、本法自八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