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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旨:預告訂定「禁止能源用戶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之規定」公告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經濟部。
二、訂定依據: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。
三、禁止能源用戶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之規定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eaboe.gov.tw)首頁「布告欄」。
四、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(以郵戳為憑)以書面向本部能源局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經濟部能源局。
(二) 地址:10492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。
(三) 電話:02-27721370分機648葉光哲。
(四) 傳真:02-27757772。
(五) 電子郵件:kcyeh@moeaboe.gov.tw。
部 長 張家祝
禁止能源用戶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之規定草案
依 據: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,能源用戶不得使用新設鏈條式塊煤鍋爐供產生蒸汽或熱能之用途。
二、前項鏈條式塊煤鍋爐,包括:
(一) 鏈條式塊煤蒸汽鍋爐:以塊煤為燃料,使用鏈條爐排輸送燃料,用以產生蒸汽之鍋爐。
(二) 鏈條式塊煤熱媒鍋爐:以塊煤為燃料,使用鏈條爐排輸送燃料,用以產生高溫熱媒油之鍋爐。 |